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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与制药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
2022-06-20 11:15 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,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,确保我院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工作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591号令)、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、公安部第28号令)和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(皖教秘科201432)等法令、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我院贯彻“以人为本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;根据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,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逐级负责制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

第三条 实验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,按照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,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。其主要职责为: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,制定、修改、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;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;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、安全宣传、安全检查、安全培训;负责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;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;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;负责本院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。

第四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。其职责为:组织成立本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,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人,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;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,并落实经费、组织实施。

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职责为:组织、协调、督促各实验室安全工作;定期、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,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;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,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;参与对本中心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、审核工作;及时发布和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、信息、工作进展等。

第六条 各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: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落实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;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(包括设备、试剂药品、剧毒品、气体钢瓶、病原微生物台账等);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,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;做好安全自查,落实隐患整改。

第七条 在实验室学习、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。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工作,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,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,排除安全隐患,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
第八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,参加相关部门或我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;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,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;知晓应急电话号码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,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。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

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

(一)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。将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,纳入年度工作计划;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,按照“全员、全程、全面”的要求,结合实验室特点,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,开展各种预案演练、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,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、科研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。

(二)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。依据《食品与制药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准入制度》,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,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。

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依据《制药工程实验中心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及风险评估》对科研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。

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,主要包括: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、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、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、危险化学品管理、实验室安全检查、隐患整改、气体钢瓶管理等内容。

第十二条 依据《制药工程实验中心危险物品管理制度》,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建立从申购、运输、存储、领用、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。

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

依据《食品与制药工程实验中心“三废”管理办法》,对实验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存放,做好无害化处理、包装和标识,定时送往相应的中转站。不得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液、废渣和噪声,不得污染环境,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和烟尘,应根据其特性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,强化通风、除尘和防护设备的管理,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。

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

(一)依据《食品与制药工程实验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》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,定期维护、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,并做好记录。对高温加热、大功率用电、强辐射、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,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;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,消除安全隐患。

(二)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,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。

(三)对于自行设计制造或改装的仪器设备,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,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,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
第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

(一)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;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,不得超负荷用电;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,对用电线路和开关、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。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,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,落实防护措施。

(二)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、改线,不得乱接、乱拉电线,不得使用闸刀开关、木质配电板等。

(三)除非工作需要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,空调、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。

(四)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,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,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,经实验室安全监管小组审核同意后,方可使用。

(五)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、安全用水的理念。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,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,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、漏水、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。

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

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,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(如灭火器、消防栓、防火门、防火闸等)、烟雾报警、监控系统、应急喷淋、洗眼装置、危险气体报警、通风系统(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)、防护罩、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,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,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,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、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,做好相关记录。

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

(一)应当遵守消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贯彻“预防为主、防范结合”的方针,履行消防安全职责,保障消防安全。

(二)应当按照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、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、“全员参与,人人有责”的原则,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,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,确定各级、各岗位安全责任人,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。

(三)应当落实实验室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,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,性能良好,任何人不得损坏、挪作他用。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。

(四)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,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要求,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,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。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开展防火安全教育。

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

(一)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、建立卫生值日制度,保持清洁整齐,仪器设备摆放合理。要处理好实验材料、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,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,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。

(二)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、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,并定期进行检查;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,周围禁止堆放杂物,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。

(三)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、烹饪、用膳,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无关的任何活动。

(四)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,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、防护用品,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。

(五)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,必须查看仪器设备、水、电、气和门窗等安全状况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 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

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,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大检查,各实验室负责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本实验室安全检查,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

(一)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;

(二)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;

(三)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;

(四)实验室安全设施、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;

(五)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;

(六)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。

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,记录每次检查情况,并存档备查。

第二十一条 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。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,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,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。发生较大险情时,应立即报警,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,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。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,从严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,事故相关人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,迅速查明事故原因,形成事故调查报告,及时落实整改措施,并上报整改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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