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,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教学使用的化学剧毒物品,在每学期采购申请清单中应单列;所有危险品在使用时按已批复申购计划领取。计划外需用的化学剧毒物品,应在使用提前两个月时间递交购买申请。
二、领取化学危险物品,需递交《化学危险品领取申请表》,凭所在实验中心主任及学院分管实验副院长签字批准;原则上剧毒药品领用量不超过100克或100毫升(有特殊限量的除外),一般按照一次性投料最低用量领取。
三、如果由于各种原因,剧毒药品当天没有用完,应在使用当天归库,严禁私自保存,否则后果由领用人自负。不准随意丢弃、倾倒,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,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。造成危险化学品的流通渠道不明,后果由领用人自负。
四、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和个人,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。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。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,妥善处理废水、废气、废渣。
五、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,在使用前后,必须进行检查,消除隐患,防止火灾、 爆炸、中毒等事故发生。销毁、处理有燃烧、爆炸、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,应当采取安全措施,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。
六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、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(柜)内,储存室采取双人双管,存放剧毒品的保险柜,两把锁钥匙分别由我院药品保管员与保卫处人员分别管理,两人同时到场方能开启。
七、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,必须进行检查登记,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。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。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,应当根据消防条例,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。
八、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,要办理交接手续,开列清单,由分管领导监交,交接清单至少保存三年。
九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,凡不执行本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的,麻痹大意、不听劝告,出现安全事故者,将按照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学校的有关制度的规定,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十、实验中心主任应对本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。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应对自己分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。
十一、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,不得擅自离开,带实验课的教师应对实验安全、废弃物的处理负责,防止污染环境。